珠江尊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3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 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6)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7)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 本合同 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根据上 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金额是不保证 的。
若本公司确定向投保人分配红利,将向投保人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 书,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约定利率(见10.9)
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 效期内,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 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如果投保人投保时选择或投保后变更为累积生息红利领取方式并且投保人同时投 保了《珠江附加智赢两全保险(万能型)》,则红利自动进入该《珠江附加智赢两 全保险(万能型)》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珠江附加智赢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 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珠江附加智赢两全保险(万能型)》,则本合同的生存保险 金、祝寿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满期保险金的受 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除前款约定外,如无其他特别约定,本合同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养老保险 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