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09:30: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身故
一、年金:
本合同提供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 50、55、60 和 65 周岁四种,您可以和我们约定年 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 年度领取处理。年金领取一旦开始,我们不再接受您对年金领取方式的变更申请。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3)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年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 的 10%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 20 年。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 24 时及其之后每月的对应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月 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 0.84%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 20 年。如果当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 20 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 效,我们继续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其身故或保险期满,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前身故,我们 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
2、 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 20 年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两者的差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年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DA 1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3]字第 1-204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合同(分红型)》(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 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D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 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 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 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 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 使合同解除权。 DA 4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