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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09:30: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

  本合同提供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 50、55、60 和 65 周岁四种,您可以和我们约定年 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 年度领取处理。年金领取一旦开始,我们不再接受您对年金领取方式的变更申请。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3)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年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 的 10%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 20 年。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 24 时及其之后每月的对应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月 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 0.84%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 20 年。如果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 20 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 效,我们继续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其身故或保险期满,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DA 5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前身故,我们 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

  2、 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 20 年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两者的差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年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 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八条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 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 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 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DA 6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九条 周年红利及年金的处理

  周年红利及年金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选择的下列任一方式 处理:

  1. 现金给付。

  2. 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 2 处理红利及年金。DA 7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 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对应日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9)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减该保险合同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