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09:1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约定外, 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满期保险金、高残关爱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 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 的内容,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以批单形式载明。
第三十一条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释义
第三十四条
一释义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周岁
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年满××周 岁。
三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如果当年无此对 应日,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保险单周年日。
四
保险单年度
本合同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间的时 间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五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六
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
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 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 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 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 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 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 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身体高度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 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鉴定。
七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