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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09:1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七);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十一)。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 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 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公司 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适用的红利累积利率。 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抵交后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确定 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用于 抵交下一期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红利实现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 积生息。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则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 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红利实现方式。

  第四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 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权益转换

  投保人可以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 30 日内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以 60 周岁时的累积红利或累积生存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 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照 60 周岁当时的转换标准,增加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 按照上述方式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合同仍参与红利的分配

  第九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二)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 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 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三)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 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 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第十一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的 80%。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豁免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或欠

  交保险费等款项尚未还清,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利息。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