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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年年宝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年付。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 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条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BRPPEII(20101231)

  友中发201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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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条

  二、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释义二十二)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 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二十一)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条,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条及借条利息(释义二十)。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 险费。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