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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年年宝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下表所列的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 予被保险人,该金额等于该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的百分之十二(12%)。保险单周年日及其所对应的生存现金金 额详见下表:

  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BRPPEII(20101231)

  友中发2010-304号

  3

  保险条条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予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条约

  定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合同按第二条第一条的约定处理;但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予给付本合 同第二条第一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受训新兵 石棉瓦操作工 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变压器操作工 拉线安装塔架工人 消防员 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水坝工程人员

  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军校、警校学员

  武打和特技演员 战地记者 烟囱清洁工 驯兽及饲养人员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海上作业人员 桥梁工程人员 特种部队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 救难船员

  潜水员 职业运动员 海湾、港口工程人员 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

  交通及防暴警察 架空作业者 前线军人 酸类制造工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

  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十三)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 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十四);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五)、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 动(释义十六)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七);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

  八)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BRPPEII(20101231)

  友中发201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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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条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