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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年年宝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给付金额第六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当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第八保险单周年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第八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当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第十保险单周年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第十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当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第十二保险单周年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第十二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当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第十四保险单周年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第十四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五、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满期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保险费 × 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 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根据下列三种情况予以给付:

  一、在本合同满期时给付予被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友中发201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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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条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其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1)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五)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 猝死);

  (2)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六)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

  死),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两 者中的较小者–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则全残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 的付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 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两 者中的较小者–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