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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年年宝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二),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 的付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 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本条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 故时日、全残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友邦年年宝C条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条、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年年宝C条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BRPPEII(20101231)

  第十四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第十四保险单周年日

  第十二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第十二保险单周年日

  第十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第十保险单周年日

  第八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第八保险单周年日

  第六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第六保险单周年日

  第四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第四保险单周年日

  第二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保险费×12%

  第二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

  友中发2010-304号

  2

  保险条条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十二);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八);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十一)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一、在本合同满期时给付予被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予被保险人。

  第四条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 属的分红保险(释义七)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

  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根据下列三种情况予以给付: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五、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满期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保险费 ×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四、生存现金

在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