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赢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10:11: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四条 受益人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第十三条 年龄错误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九)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
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7YSPPE(20081023)-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0:29)
友邦[2009]第0235号
5
保险条款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释义二十)。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
险费。
第二十二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第十九条 趸缴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
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