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赢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10:11: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 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发生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二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发生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二项金额中
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第三条 全残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二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二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
(1)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
计算: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赢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赢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7YSPPE(20081023)-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0:29)
友邦[2009]第0235号
2
保险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十二)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
保险金双倍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十一);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七);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一、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被保险人全残时与全残保险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