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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红天利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09:1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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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安人寿红天利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的现金价值。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度分红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

  利分配,��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

  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险金额的基础上,

  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

  公司查询。

  2.5.2 终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了分红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

  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

  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形导致

  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

  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

  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纳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一次交清保险费一千元,但投保��数需符合本公司的规

  定。

  3.2 减保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份数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

  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

  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单质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

  贷款 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70%为限,每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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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安人寿红天利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

  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

  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

  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益人的指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和变更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