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11:05: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男性被保险人自60周岁起、女性被保险人自55周岁起至88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月向被保险人支付生存保险金。具体支付数额为:首年每月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各年每年按复利递增5%。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对应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给付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本保险单年度内尚未支付的生存保险金一并支付给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02 年 4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号:162002011)
本条款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客户体检健康告知书、体检医师报告书、 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一周岁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下(含五十五周岁),女性五十周岁以下(含五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由被保险人本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男性被保险人自 60 周岁起、女性被保险人自 55 周岁起至 88 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在每个 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月向被保险人支付生存保险金。具体支付数额为:首年每月 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各年每年按复利递增 5%。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88 周岁后对应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 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 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给付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本保险单 年度内尚未支付的生存保险金一并支付给受益人,保险责任终���。
四、红利事项
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 和红利分配方案,若有红利,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 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则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派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 累积生息: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息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2、抵缴保费:红利用于抵缴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3、现金领取。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缴费期结束
后,只能选择累积生息或现金领取方式。
当本合同在红利派发日之前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而此时红利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时, 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以后即使正式红利 与临时红利不同,本公司也将不再更改。临时红利只能以现金领取。
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保险金或 红利中扣除欠缴和自动垫缴保险费及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