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11:05: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被保险人斗殴、拒捕或越狱。
自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 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 险费。如果投保人尚有欠缴或垫缴的保险费,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缴和垫缴保险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
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准,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 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缴付方式为年缴。缴费期分为 12 年缴和 24 年缴或男性缴至 60 周岁,女性缴至 55
周岁,但缴费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其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时的年龄。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
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
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如 前项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二、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三、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 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