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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11:2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超过保险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25)及利息)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当您的借款及利息等同于或超过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可在宽限期内向公司书面提出中止申请(保险合同即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否则当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的,公司将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 款及利息)自动垫交欠交的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借 款利率计算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现金价值为零之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主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在宽限期内向公司提 出书面减额交清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不变��前提下降低本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同时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及利 息后的余额一次性交清与降低后的基本保额对应的保险费。

  减额交清后,若本主险合同还有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则其他附加险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 公司将按照您解除上述附加险合同的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或退还现金价值、已收保险费时,若本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 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多收 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际派发红利与应付红利不符的,公司有权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对派发红利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

  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在本主险合同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必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 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不承担本主险合同在 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本主险合 同工本费 10 元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 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 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单理赔

  当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公司。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