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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11:2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七十周岁(2)以下(含七十周岁); 二、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三、本产品为分红保险,您有机会根据公司(9)分红业务经营状况享受红利分配,但红利是 不保证的。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14);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违法、违规或违章行为所致。 其他:

  一、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六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 三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5)。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6)末及 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 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主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 本费 10 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 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 声明、批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十八倍,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

  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

  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年。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

  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 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7)以该日期计算。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 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进行红利分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