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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11:2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二年您和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 值。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 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意外伤害(18)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19) 的已交费期数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 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上述生效日或效

  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

  的已交费期数

  二、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陆路公共交通工具(20)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 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三、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路公共交通工具(21)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 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四、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22)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 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500%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期满时仍生存,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300%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违法、违规或违章行为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

  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

  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红利事项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