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大鸿运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10:4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 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 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本合 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后生效。如前项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 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
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 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 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 出现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方法和日期交纳, 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载明的交纳日期 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若为月交方式,则宽限期为十五日)。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