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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4-10-22 09:1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怎么样?

  新华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豁免保费 豁免保费 教育金 养老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2岁 3752.00元 10年

生存保险金1.4万

身故保险金0元

身故保险金4.2万

豁免保费3.4万

祝寿金1.4万

身故保险金4.2万

身故保险金2.1万

至88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2.3.1 生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 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 至 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 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8%给付生存保险 金。

  2.3.2 祝 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 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3.3 身 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 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 66 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3 倍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3 倍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 和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 被 保险人身 体全残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详 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 款)(分红型)条款

  (2009 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 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 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0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 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

  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 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 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