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0:3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 2 个保险单周年日 当天零时仍生存,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的标准体 年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三、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
存,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 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55 周岁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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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 2 个保险单周年日 当天零时仍生存,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
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5
1. 本合同的标准体 年交保险费;
6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三、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
存,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祝寿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1
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
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
申请的被保险人。
6
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年 7月 1日,自 2003年 7月 1日至 2004年 6月 30日保
单年度数为 1,自 2004年 7月 1日至 2005年 6月 30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
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