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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0:3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

  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

  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 2 年(或 2 年以上)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

  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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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净额 的 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一期贷款的

  长期限为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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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 每日计息,

  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增加贷款的累积最高金

  不超过增加贷款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 70%,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

  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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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

  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

  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

  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

  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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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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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贷款利率: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

  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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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

  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

  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

  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

  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