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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海航新海万利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0-15 11:47: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被保险人合法的出入境证件(护照与签

  证)以及经我国驻保险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和地区使领馆确认的死亡证明。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以上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 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以内,履行给付��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 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 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

  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 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

  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 度内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 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 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 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 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见11.14)执行。若您到期 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 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