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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3:43: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 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 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并给付少领的关爱年金;如已经发生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但将扣除多给付的关爱年金。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 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

  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 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z 释义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6.1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本保险实 际交纳的 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 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 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 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4 保单生效 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6.5 首次交纳 的基本责 任的保险 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基本责任的首次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 减保情形,则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 额。

  6.6 本保险实 际交纳的 基本责任 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 情形,则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7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