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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3:43: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至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 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两部分构成。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 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 度分红累积增��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3.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如被保险人于犹豫

  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的6%给付关爱年金。

  贺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 责任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贺岁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 保单生效对���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 12%给付 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 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扣除被保险人累计领取的

  关爱年金、贺岁金及养老年金(不含红利部分)后的余额;

  2.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 外伤害身 故或意外 伤害身体 全残豁免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

  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3.2 可选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选择本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本公 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 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可 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