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金禧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30: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若您到期未能 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保单贷款
6.4
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
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
减额交清
6.3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18)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收
取利息。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
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7) 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险费的自
动垫交
6.2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
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
6.1
现金价值权益
z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
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9.2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有您欠交
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未还款项
9.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8.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
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效力恢复
7.2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10.3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
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
件
10.2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
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10.1
释义
~
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