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金禧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30: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10.16)、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生存保险
金、满期保
险金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保险事故通
知
3.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 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
红利领取方
式
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红利分配
5.1
保单红利
y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宽限期
4.2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
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支
付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x
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
转换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
方式选择权
3.7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失踪处理
3.5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
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中止。
(1)当支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应交保险费,且您未选择保险费自动 垫交或减额交清;
(2)因自动垫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
效力中止
7.1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 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