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金禧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30: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红利是不保证的……………………………………………………………………………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投保人条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
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见10.3)(含60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
保险的被保险人。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条件
2.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v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
1.3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月日、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
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u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金禧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华寿发[2011]125号,2011年 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疾病身故
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9)、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 攀岩(见10.10)、探险活动(见 10.11)、武术比赛(见10.12)、摔跤比赛、
责任免除
2.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110%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意外身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10.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65周岁,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 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周岁且未满 65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
i. 110%累计已交保险费;
ii.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