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吉祥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50: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吉祥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关爱金 满期生存金 红利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2岁 | 10131.00元 | 10年 |
红利200元 |
30年 |
30岁 | 10303.00元 | 20年 |
身故金12550.0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关爱年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1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1)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各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1%;
(2)从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各保险单年
度关爱年金在上一个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生效后首次关爱年金的20%增长,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即:
各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上一个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首次关爱年金×20%。
2.身故保险金
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
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
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本合同满期日期间,未能领取的关爱年金的金
额与5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5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吉祥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祥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 投保年龄
3 年期交 0 周岁(出生满30 天)至57 周岁
5 年期交 0 周岁(出生满30 天)至55 周岁
10 年期交 0 周岁(出生满30 天)至50 周岁
20 年期交 0 周岁(出生满30 天)至4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
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