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吉祥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50: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关爱年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1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1)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各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1%;
(2)从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各保险单年
度关爱年金在上一个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生效后首次关爱年金的20%增长,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即:
各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上一个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首次关爱年金×20%。
2.身故保险金
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
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们按
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本合同满期日期间,未能领取的关爱年金的金
额与5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5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6)的机动车(见1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6 生存保险金累
积生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未向我们申请领取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关爱年金,则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方式计算。按此方式累积的关爱年金将于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本合同关爱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