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吉祥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50: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3.3 保险金申请 1.关爱年金、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关爱年金、满期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
死亡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受益人应于知道
此情况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
者,我们依约给付。
3.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
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任一年度内,若确定本合同有
红利分配,我们将于红利分配日派发本年度红利,且向您寄送本年度红利通知
书。
您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3 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本合同的红利根据我们已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
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累积的红利将于您请求时给付,或至被
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应交保险费,抵交后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
仍属有效的合同,若您于交费期满前未通知我们交费期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以第2 种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上述第2 种方式办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享有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
变更后的领取方式仅适用于变更后分配的红利,且不影响变更前已分配的红利。
红利分配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某一会计年度内该保险单周年日与我们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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