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吉祥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50: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
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见11.8)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
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
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
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
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
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
交。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且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
息,则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付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现金
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欠款的偿还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红利时,如果您有任何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