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4 11:15: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生存金 满期生存金 红利
第二条 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四岁(释义一)期间身故,则其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岁20%
满1岁但未满2岁40%
满2岁但未满3岁60%
满3岁但未满4岁8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3) 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其中,上述“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三条 生存现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本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第四条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四)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友邦[2009]第016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四岁(释义一)期间身故,则其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岁20%
满1岁但未满2岁40%
满2岁但未满3岁60%
满3岁但未满4岁8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3) 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其中,上述“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三条 生存现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本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