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2-02 10:58: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金 红利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5岁 | 6725.00元 | 10年 |
关爱年金1000.0万 |
至75周岁 |
0岁-55岁 | 11640.00元 | 10年 |
保障4.0万 红利4.0万 |
至75周岁 |
1岁-55岁 | 100012.00元 | 5年 |
返还活期账户22.0万 关爱年金13.4万 全残豁免22.0万 生存金118.6万 身故22.0万 |
至75周岁 |
30岁 | 200136.00元 | 5年 |
关爱年金4002元 生存金3.7万 |
至75周岁 |
30岁 | 200208.00元 | 5年 |
生存金3.9万 关爱年金4004元 |
至75周岁 |
31岁 | 6192.00元 | 10年 |
生存金0元 关爱年金0元 |
至75周岁 |
33岁 | 29792.00元 | 1年 |
生存金 关爱金5.6万 |
40年 |
49岁 | 101200.00元 | 20年 |
关爱年金1.2万 生存金1.1万 |
至7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0%给付关爱年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给付关爱年金。
2.3.2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3.3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4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