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怎么样?
2014-12-02 09:29: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若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调整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二、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调整系数 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小于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则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累计已交保险费。
三、满期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10.1)共同认可 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德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 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 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 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投保年龄以周岁 (见 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 人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 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 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 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若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
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见 10.4)乘以调整系数(见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二、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见 10.6),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
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调整系数 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小于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则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累计已交保险费。
三、满期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1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10.7)、斗殴(见 10.8)、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10.9)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10.10);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1)、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2)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3)的机动车(见 10.14)、助动交通工 具(见 10.15);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6)期间;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10.17)或武装叛乱(以上行
为以政府宣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