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2-01 09:4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生存金 满期生存金 身故轻症 意外医疗 交通意外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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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65岁 | 8180.00元 | 20年 |
轻症4.0万 满期生存金20.0万 绿色通道服务5000元 身故20.0万 重大疾病20.0万 |
至65周岁 |
33岁 | 4140.00元 | 20年 |
寿险责任10.0万 重大疾病10.0万 |
至65周岁 |
43岁 | 6605.00元 | 20年 |
路面交通意外保险金125.0万 身故保险金25.0万 意外医疗保险金2.5万 轻症保险金3.0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75.0万 航空交通意外保险金175.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25.0万 意外住院津贴500元 满期保险金150.0万 |
至6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 (见 10.5 )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与本合同 保险金额的 10% 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