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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1 09:26: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 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的1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意外伤害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 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 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天以上、五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生存保险

  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

  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 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的1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意外伤害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