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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白金套餐(分红型)

2014-11-27 10:37: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白金套餐(分红型)怎么样?

  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白金套餐(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8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60岁 5242.00元 20年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10.0万

满期祝寿金金11.0万

重大疾病1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12.0万

身故保险金11.0万

分红利益13.4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11.0万

至85周岁
0岁-59岁 7910.00元 20年

身故22.0万

重大疾病66.0万

满期生存金22.0万

至85周岁
0岁-60岁 8983.00元 10年

分红利益15.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11.0万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8.1万

满期祝寿金金11.0万

重大疾病1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12.0万

身故保险金11.0万

至85周岁
1岁 2287.00元 20年

重大疾病33.0万

保费豁免

生命的保障11.0万

养老金50.0万

至85周岁
23岁 3436.00元 20年

生命的保障11.0万

养老金34.0万

重大疾病33.0万

豁免保险费利益0元

至85周岁
30岁 7522.00元 20年

养老金22.0万

重大疾病66.0万

豁免保险费利益0元

红利35.0万

生命的保障22.0万

至85周岁
31岁 3792.00元 20年

养老金27.0万

重大疾病33.0万

豁免保险费利益0元

生命的保障11.0万

至85周岁
33岁 4181.00元 20年

第三次重大疾病12.0万

身故11.0万

第二次 重大疾病11.0万

满期生存金11.0万

首次重大疾病10.0万

至85周岁
35岁 4321.00元 20年

重大疾病33.0万

豁免保险费利益

生命的保障11.0万

养老金27.0万

至85周岁
36岁 8968.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22.0万

重大疾病66.0万

身故22.0万

至85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障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二、期满利益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5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九十天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