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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10-31 09:41: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怎么样?

  国华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7.2)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国华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X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

  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Y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最长不超过 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 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 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分别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7.2)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5),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6)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 1 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7.7)。

  发生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Z 保险费支付

  3.1 保险费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 保险金领取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

  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