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10-31 09:37: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学生平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凡年满18 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年龄在3 周岁(含)至25 周岁(含)之间的国内各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全日制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到学校学习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的次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3 款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