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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10-31 09:24: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怎么样?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

  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

  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保险费的支付

  3.1保险费的支付

  3.

  有效身份证件

  现金价值 周岁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释义

  6.1

  6.2

  6.3

  6.4

  6.5

  6.6

  6.7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投保信息变更

  事故鉴定 争议处理

  5.1

  5.2

  5.3

  5.4

  5.5

  其他事项

  5.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2.2保险金额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保险期间

  2.5续保

  2.6保险责任

  2.7保险责任的免除

  2.8保险责任的终止

  2.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诉讼时效

  4.1

  4.2

  4.3

  4.4

  4.5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变更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1.2

  1.3

  1.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附件 11-3

  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2.2

  凡年满三周岁(见释义 6.3),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学校或

  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投保范围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4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 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 同条款相关规定。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1-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您在投保时需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2.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