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30 11:1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 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 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 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 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 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 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学生平安定期寿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幼儿园儿童,各类大、中、
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注册的学生。
二、投保人范围:18周岁以下儿童、学生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
保本保险;18岁以上学生由其本人或父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
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
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 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 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
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