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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30 11:1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意外残疾保险金

  申请

  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

  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 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 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 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 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 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 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

  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 期净保费;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合同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残疾,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 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5.3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