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9 10:59: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成长绿荫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1.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如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如第二被保险人未满25周岁且仍生存的,本公司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该给付比例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确定,详见附表:《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直至第二被保险人25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合同终止。
3.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如第二被保险人已年满25周岁且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5.如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未交的续期保险费。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第一被保险人与第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凡16周岁(详见释义)以下的婴幼儿、少年的父母之一(年龄为21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者,可作为第一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一被保险人的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下),可作为第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第二被保险人的父母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第二被保险人已经开始领取保险金的,您不得解除本合同。
4.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