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9 10:59: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如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如第二被保险人未满25周岁且仍生存的,本公司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该给付比例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确定,详见附表:《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直至第二被保险人25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合同终止。
3.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如第二被保险人已年满25周岁且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5.如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未交的续期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第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第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一被保险人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您或第二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第二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第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述指定、变更或同意的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第二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