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1 13:3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和续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1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身故的,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
(3)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体育课期间或在参加学校(幼儿园)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发生猝死,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附件十八:
幸福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
(2008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
2.3 保险责任。.. 2
2.4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3.3 保险金申请 4
3.4 保险金的给付。.. 5
3.5 宣告死亡处理。.. 5
3.6 诉讼时效 5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
6. 其他事项。..。 5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
6.2 扣除款项。.. 6
6.3 合同内容变更。.. 6
6.4 联系方式变更。.. 6
6.5 争议处理。.. 6
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7
[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