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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10-21 13:32: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 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年年 II 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 效力)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 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 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 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 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 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友中发2011-101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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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

  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 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 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 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 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