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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期交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10-21 13:3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期交保险费定期寿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期交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期交保险费。获豁免的期交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及主合同的应付期交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的截止期限为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期交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期交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期交保险费定期寿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期交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附加合同的类型

  本附加合同不是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期交保险费。获豁免的期交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前)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及主合同的应付期交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况下,保险费可豁免的截止期限为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期交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期交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