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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期交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10-21 13:3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七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三种期限中的最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3)二十一岁减去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