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禄禄通1号小额定期寿险如何?
2014-09-18 09:2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邮禄禄通1号小额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 意外全残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我公司同意续保,且您按约定支付续期保险费的,则续保后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二)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中邮禄禄通 1 号小额定期寿险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禄禄通 1 号小额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 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首次投保时,凡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见释义1),身体健康、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 69 周岁。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 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您投保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三)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我公司的书面询问事项,您应与被保险人充分沟通并予以确认;若因被 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 保险费。
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 还已交保险费。
(五)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公司不得 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我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投保时���以查询到此表。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在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