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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禄禄通1号小额定期寿险如何?

2014-09-18 09:2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的期间为 1 年,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 3)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保险责任期间的延长

  若在保险责任的期间届满之前,您申请延长保险责任的期间(续保)且经我公司审核同意续保的;您可于保险责任期间届满之日前(含届满之日),按约定向 我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保险责任的期间将延续 1 年(以批单或批注为 准)。

  我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四、我公司为您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 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身故保险金 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第十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包括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包 括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 90 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4),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 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 我公司同意续保,且您按约定支付续期保险费的,则续保后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二)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 害(见释义 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 “意外全残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0);发生上述其他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书面通知我公司解除本合同的;

  (二)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

  (三)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本合同之从合同的约定而终止的。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全残(包括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身故(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